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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开放时间是哪一年?(二胎开放是哪一年?)

  二胎新政策2015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何时放开。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布终结。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不再受“单独二孩”政策或“双独二孩”政策的限制。

  从1980年“一胎化”算起,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35年。相比当初担心“人口爆炸”,今天中国的人口形势已经发生了历史性转变。生育率过低、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衡、青年占比下将等问题已经成为共识。随着生育管制政策的持续,生育率持续走低。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国当年生育率为1.18,如果再加上漏报的数据,学界普遍认为仍在1.5以下,远低于世界2.5的世界平均水平。而中国治理性别比失衡13年,依然未将其拉回正常值。

二胎新政策2015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何时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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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二孩时并未修改相关法案,只是授权地方修改计划生育条例,最终结果导致各地实施情况松紧不一;同时,由于各地政策不同,户籍与人口所在地不同的人群在生育方面难免遇到政策扯皮的现象。”黄文政表示,此次法案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全国统一 修法 、统一实 施;因此,全面二孩政策最快今年年底,最晚 明年全国两会时落地。

  官方 回应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何时实施

  2014年11月,国家卫计委发言人宋树立曾回应,卫计委将做好出生人口的监测预警,同时将跟踪调研分析生育水平的发展变化,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打下基础。

  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记者发布会上被问及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时说,“政策可以调整,国策不能动摇,时间表没有”。

  2015年3月15日,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在接受采访时被问到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时间表, 他回应,国家卫计委早在2013年就组织了专家团队对中国的人口情况进行认真测算、调研和分析研究,“会在适当的时候上报中央进行决策”。

  2015年4月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宋树立再次被问及这一问题时说,"单独二孩不是句号,往下走的目的就是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地发展。

  2015年5月举行的发布会上,媒体再次问及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否有新进展时,宋树立曾直接回应,“没有最新态度”。

  2015年7月10日,国家卫计委首次正式回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表示“正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

  2015年7月20日,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表示以7月份卫计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为准。

  以“单独二孩”政策的推出为参照系,全面放开二孩要落地,恐怕至少要经历4个关键程序:

  第1关:中共中央的决定;

  第2关:国务院制定调整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3关:各地实施方案报批;

  第4关: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

  核心提示:最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修改决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自此,我国的独生子女的时代结束了,迎来了“全面两孩”的时代。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究竟有哪些内容呢?以下由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全面放开二孩最新政策2016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

  1、从2016年1月1日起出生的二孩,就是合法的,属于合法生育,不会被处于超生罚款。而在2016年1月1日起出生二孩,仍然属于违法生育。

  2、作为上位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修改并于2016年元旦实施,即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没有修改本地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二孩也不违法。

  3、关于再生育子女。新计生法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如丈夫在A地,妻子在B地,两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同,那么哪个地方的规定更有利于该夫妻,就适用哪个地方的规定。

  4、关于生育假。根据新修改的计生法,只要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