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的期房,还没到交房时间,就烂尾了,那你还要继续还房贷吗?
在2022年之前,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2022年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因为浙江嘉兴中院在一起案例中做出了否定的判决。
过去,我们常碰到的情况是你买的房子烂尾了,还是要继续还房贷的,因为房子烂尾和还房贷,在法律上是两码事。
为改善住房条件,2015年,许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并从银行贷款392万元买下一套房子。
几度风雨之后,2018年底,开发商正式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因为没有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产权永远不可能取得,但给银行还贷还得继续,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二告下来,法院否定了第38条的效力,认为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理由有两条:其一,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二,与最高法院的解释相抵触。
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内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许先生)或抵押人与售房人(开发商)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银行)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商品房既然是商品,就应该要按照商品流通的规定执行,在售出时必须有合格证。
商品房预售实际是违法销售行为,我认为房屋预售许可证按照商品流通,法律条款就是一个无效许可证。
我记得上海是必须结构封顶,才可以拿到预售合同。这种情况下,烂尾的概率就很低了。
但是前几年去浙江看房,销售对着模型和一大片空地,给我们描述着美好的未来。虽然各方面条件极其诱人,但是我却无比担心未来,是不是会拿不到房子。
所以问题的关键,真的不在于谁承担这个烂尾结果,而是为什么给一片大空地发放预售许可证?
正常情况下,银行应该比普通人,更多也更容易地去了解一个开发商的资金和债务问题,普通人根本无法了解那么多。
因此,银行在为楼盘放贷的时候,已默认该楼盘风险可控,否则就是在联合开发商欺骗购房者,当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出现烂尾,银行应该为自己放贷的行为付出责任!
买的是期房,为什么那么早就向银行贷款?
我理解的流程不应该是,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交10%或多少的定金,在房产交付前三到六个月去向银行贷款。
如果中间出了什么问题,比如开发商破产卷款之类的,最多就是损失定金,开发商应该有足够的现金流,才可以被批准盖房子,政策不到位,损失的老百姓身家性命,谁来负责,法律应该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来制定规则。
一句话总结,预售的房子,存在办下来房屋抵押贷款,但是房子无法交付烂尾的风险,这个判决未认定不利于购房人的格式条款,购房人不应该成为唯一的风险承担人。
开发商开发地产自己从银行贷款,购房者买房和银行签订合同,首付和贷款都交给银行,开发商交房时,用房子抵掉从银行贷出来的款项,让腰杆子粗的互相制约,避免消费者踩雷。
破冰首例,一方面是喜讯,将来有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一方面透漏着以前,有多少人没有享受到应得的权利。社会在进步,制度在完善,肯定会越来越好。
这是向预售制度砍出的第一刀,借此希望能成为撬动预售制度的一个支点!虽然预售制度给经济带来了莫大的帮助,但是现在已经不再需要预售制度了,需要保护弱势的个人!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独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