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1]。
1982年,地区的数量高达170个,占当时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地级行政区改革后,大部分地区被撤销,而地级市则以撤地设市、地市合并等方式被建立。目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中国共计293个地级市。
中文名
地级市
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州”,和明清时期的“府”,下领县和散州(相当于今县级市)。它是一种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所直领。
民国初期,沿袭省制,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
1925年,设省辖市(即地级市),地位与道相同。
1927年,废道改为省、县(市)二级制,并在原府治所在县,分出县城设市(即县级市),地位与县相同。
1932年,中华民国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此时的地级行政区主要为省辖市和专区,这时省辖市的组成主要为市辖区,专区的组成为县级市、县、自治县,且专区的数目远多于省辖市。
20世纪50年代早期,中国开始市管县体制,部分专区被撤销,将专区领导的县市由省辖市领导。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省辖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67年起,专区逐渐改称地区。
1975年,专区全部改称地区。
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0年起,地区与省辖市合并,再次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1983后,为贯彻《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还有一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继中编委关于重庆(1997年升为直辖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下发后,16市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2]
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提到地级市和地区,很多人都会以为地级市就是地区的延续,只是在不同时代换了不同的称呼,不同的机构而已,然而事情真的是这样的吗?
要详谈地级市和地区,就必须得先搞清楚什么的地区,什么是地级市。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首先要明确,在《宪法》中对行政区划有过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行政区划,一般情况下是三级体系的,也就是省——县——乡。而第二条可以看出,自治州和市是在县一级的,这就是为什么地级市所在的城市都是分为和县一级的一个或者多个区。比如四川省南充市,作为一个百万人口的较大的市,却分为了顺庆、高坪、嘉陵三个县一级的“区”。所以,在中国的行政区划中,地级市只是多个县、区和县级市的统筹,而地级市的市区,是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县级的“区”的组合统一,地级市在宪法中并没有单独一级的地位。
我们从地区开始说起。首先,我们搞清楚行署、专区行署和地区是怎么一回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是省级行政单位派往地方的督查机关,因此不能把它看作省和县中间某一级行政区划。行署之下又分为专区(后来改名为地区),由专区行署代为行使地方的政府职能,统管县级行政区,这个专区行署就是地区的前身了。
还是拿南充作为例子。四川解放后,中央将四川划分为设川东、川西、川南、川北四大行署区,川北行署驻南充,分设南充、达县、遂宁、剑阁四个专区。而南充专区辖南充市(行署和专区驻地)、南充县、西充县、南部县、仪陇县、营山县、蓬安县、武胜县和岳池县。
从川北行署图中可以看出,川北行署下辖达县、南充、遂宁、剑阁四个地区
所以,行署实际上作为省政府派出的机关,它更像是省政府的一个分支,和省政府一级,而专区是行署的下一级,是地区的前身,专区以下才是县级。
请注意行署和专区行署的差异!!!
在建国初期的那种交通、信息条件下,省直接管理县的难度很大,于是,省政府和相当于省级的行署就把辖区划分为若干大的区域,每个区域有若干个县,再派出一个机构到该区域代表省一级政府来进行管理。——这个区域就叫做“地区行政公署”,其行政首脑叫做“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地区也有党委,其书记就叫做“地委书记”。但是,地区是省级政府的“行政管理分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
1954年的四川有近200个县,仅靠省政府很难管理
地区行署由于是派出机关,依照法规,它的职责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调研服务等。因此,地区行署没有财政权和人事权,也就是省一级并没有将这两个权利外派,而且,地区行署还没有人大。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各级政府都必须是人大选举产生的。但行署不是,行署领导(专员、副专员、各处处长等)都是上级任命,而且没有任期限制。行署作为省政府的分支,其工作只向省政府负责,而不向人大负责,这和市、县有很大的区别。
我们再来说市——
市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副厅级市、县级市等不同的行政级别。我们今天讨论的市是在 “撤地设市”“地市合并”过程中设立的地级市。
1983年,中国开始地级行政区改革,在全国广泛开始了撤地设市,即撤销地区及其管理机构地区行政公署,设立行政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今指“地级市”)及其管理机构地级市人民政府,以原地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地级市的行政区域。
原安徽省徽州地区,撤地设市后改为地级黄山市
有人说,地区行署升格为市政府,就如县政府升格为市政府一样,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体系)几乎没变,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
这句话其实不那么正确,而撤地设市后,最关键的变化就是有了立法权,可以自主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立法、决策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同时也有了财政权和人事权(地区后来也补设了财政局和人事局)。并且,地区行政公署驻地多为县级市,而撤地设市后,这些县级市大多升为地级市。
地级市作为行政区划,除了市政府之外,还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组成机构。而地区行署作为行政管理分区,除了行署这个“派出机构”,有地区党委,但是没有地区人大(有人大工作委员会)、地区政协(政协工作委员会)、地区检察院(有省检察院地区分院)等机构。
新疆目前还保留着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区区划
总的来说,就是地级市是地区的继承与发展,地级市拥有更完备的行政功能,拥有更合理的组织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相比地区更加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能力,而没有撤地设市的地区也在因时而变,增加财政局人事局等机构对原有职能进行补充,让整个行政体系趋于合理。就未来而言,地区和地级市将会越来越相似,但是他究竟是否有必要成为独立的一级行政区划,又成为了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时代,行政体系,行政区域划定都在发生着与时俱进的改变。撤地设市的行为有利有弊,利在职能,服务能力,简政放权,区域经济带动等方面,而也有一定弊端,它未能完全地进行省——县——乡三级行政的落实,未能充分发挥地级市城市的经济带动能力等诸多方面,但是不得不说,撤地设市是一个地区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一个地区行政机关进步的体现,是提高为人民服务职能的体现。不管是哪个时代,行政区划的划定是一个逐渐趋于合理的过程,而我们现在就正处于那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中,至于未来的地级市将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