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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38句

1、加强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疾病监测,加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建设和管理,完善疾病监测系统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慢性病防控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加强疾病防控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建设。建立传染病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提高工作能力。

2、承担《医学出生证明》与《死亡证明》管理、审核盖章工作。承担医院公共卫生监测信息(死亡、慢性病、肿瘤病例报告,围产儿、出生缺陷及各种妇幼信息)汇总和网络直报工作。

3、一、个人办公区域卫生

4、做到纸屑入篓、地面清洁。

5、(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6、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7、值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将根据实际状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其他成员未认真配合,专业将实际状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如影响到公司或部门考评,将加倍考核;受到领导表扬和肯定或为专业做出特殊贡献,当月绩效嘉奖2-10分次。

8、负责区域:本专业办公室、学习室、仓库。

9、第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管理制度,从法律角度讲比较有效力的一般由业主大会制定;主要包括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规则、业主委员会规则等;  第二: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制作一些关于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注意事项方面的管理制度。

10、(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1、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12、参与涉及公共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医院院区规划、房屋建设、公共场所及设施配置、饮食饮水等工作的开展。

13、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14、(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15、(三)采光、照明;

16、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18、二、评定结果

19、(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20、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1、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22、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

23、在院长的领导下,承担医院公共卫生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内、对外涉及公共卫生的协调联络和信息收发工作;

24、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5、(四)噪音;

26、(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27、清理。办公椅、铁皮柜等应摆放整齐,外表保持清洁。

28、(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29、个人柜、公用柜内外无浮尘、污迹,柜内物品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柜顶、表面要持续洁净、无灰尘、无污迹。

3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颁布日期:19870401 实施日期:198704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旅店业卫生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2引用标准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标准值(见表1、表2)表1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项目3-5星级饭店、宾馆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温度,冬季>20>20≥16(采暖地区)夏季<26<28 相对湿度,%40-65  风速,m/s≤0.3≤0.3 二氧化碳,%≤0.07≤0.10≤0.10一氧化碳,mg/m??≤5≤5≤10甲醛,mg/m??≤0.12≤0.12≤0.12可吸入颗粒物,mg/m??≤0.15≤0.15≤0.20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b.沉降法,个/皿≤1000≤1500≤2500≤10≤10≤30台面照度,lx≥100≥100≥100噪声,dB(A)≤45≤55 新风量m??/(h·人)≥30≥20 床位占地面积,m??/人≥7≥7≥4表2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个/50mc??致病菌个/50mc??茶具毛巾和床上卧具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5cfu/mL200cfu/25mc??—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的垃圾。3.2.2各类旅店庆有健全的卫生制度。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击一换。星级宾馆还庆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3.2.6夫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至病菌。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烘、无蚊蝇、无异味。3.2.8各类旅店庆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3.3设计卫生要求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一过程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品庆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村翻新应定期清洗或更换。4.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洒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国强、高文新、崔玉珍、张晓明、黄荣。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31、第二章卫生管理

32、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33、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34、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卫监督发〔2009〕5号)《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卫生监督员对各类需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按照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打分,根据标化后的量化分值,确定各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化得分在90分以上的,核定为A级;70-89分,核定为B级;60-69分,核定为C级;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等级,责令限期整改。

35、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36、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由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部分组成。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

37、(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8、(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39、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40、此类制度总体上明确了物业管理参与者的权责,有助于发挥物业管理的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1、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2、第五章附则

43、(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44、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45、第二章 卫生管理

46、每一天由值日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公共卫生,专业每一位成员有义务予以配合、维护。

47、完成哨点医院监测网络直报及不明原因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的监测。

48、公共卫生科得主要职责是:

49、专业成员上班前5分钟打扫个人办公区域卫生,整理文件及物品,持续办公桌及桌面上、个人柜物品整洁整齐。

50、(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51、“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52、(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53、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54、承担医院新生儿预防接种组织、指导和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相关疫苗的规范领取工作。规划医院接种门诊的建设(可纳入工作计划或规划)。

55、加强采供血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无偿献血服务体系,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到2015年,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基本覆盖全国。

56、周一至周五,每一天安排两人负责值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

57、当天办公室开水由值日人员负责。

58、保温瓶、扫帚、抹布、报纸等物品要在合理位置摆放,不可放在明显位置、随处乱放。

59、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保温杯无茶锈、水垢,个人名字统一向外摆放;办公桌下线缆捆扎整齐,无杂物。

60、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61、(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2、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63、(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64、(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65、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66、(六)商场(店)、书店;

67、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8、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69、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70、(二)水质;

71、年度思茅区共有纳入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1339家,其中住宿场所499家、美容场所249家、美发场所446家、沐浴场所118家、游泳场所7家。通过卫生行政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相结合情况,共对1339家单位进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其中A级单位4家,B级单位29家,C级单位1303家,无不予评定等级单位。其评定结果公示如下(C级单位名单略):

72、(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73、(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74、柜内书籍、资料、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柜顶不可摆放任何物品。

75、不乱倒茶水,更不能将水滴到桌面上和地上。

76、(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77、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79、(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80、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81、4、电脑:电脑要保持干净整洁无灰尘,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

82、承担医院传染病管理、传染病上报流程指导和传染病信息规范收集、上报工作;承担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建设指导与督查工作;

83、督导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工作的完成。

84、(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85、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86、承担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完成各种涉及公共卫生指令性工作。

87、三、卫生标准

88、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89、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90、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91、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上。

92、(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93、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9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95、(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96、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97、无人办公桌面的卫生及整理。

98、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99、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100、承担各种涉及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要求、制度、技能的组织、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

101、(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102、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103、(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104、室内办公桌隔板或临近的墙面上不能张贴、悬挂各种宣传画、年历、资料、备忘卡片等。

105、(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106、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日常性公共卫生服务

107、卫生指个人和集体的生活卫生和生产卫生的总称。一般指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心理需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的和社会的卫生措施。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吧!

108、值日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并监督本专业每一位成员做好班组卫生管理工作。

109、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10、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111、(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112、即时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与处理。

113、一、评定方法

114、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制度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制度,是指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者均有约束力的制度。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制度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起草,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讨论,制定,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115、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加强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网络直报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食品安全标准和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比较完整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防治能力。加强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执法等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116、(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117、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118、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119、承担医院放射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管理与指导工作。

120、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1、不在办公室墙壁乱悬挂、张贴什物。

122、四、值日人员职责

123、(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124、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125、承担医院健康教育计划起草、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与卫生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健康教育方案的对接工作。规划医院健康教育学校建设(可纳入工作计划或规划)。

126、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127、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公共管理制度,称为临时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共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制度主要有楼宇入住及迁出管理制度,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房屋装修管理制度,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绿化管理制度,禁止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的管理制度,综合经营服务管理制度以及接受业主委托开展有偿特约的制度等。实践中,很多物业管理企业将上述各种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制度印在《住户手册》或《客户手册》中,发给业主和使用人。

128、(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129、(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130、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摆放端正,无灰尘、浮土。

131、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132、每月一次完成发热呼吸道门诊、肠道门诊督查工作。

133、(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34、承担医院公共卫生规划、计划、工作方案和制度起草工作,负责医院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规划、计划、方案和上级检查及活动的组织、落实、督查、考核与总结汇报工作,

135、(四)噪音;

136、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137、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38、一、办公室物品摆放标准

139、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140、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41、(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142、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143、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144、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45、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146、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47、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148、(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149、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151、(三)采光、照明;

152、(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153、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154、第四章罚则

155、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156、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订书机、启钉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使用完后放回原位。

157、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

158、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159、年4月1日国务院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160、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61、通过《住户手册》或《客户手册》,加强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的联系,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共同创造物业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162、(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163、(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164、按值日表排列轮流值日,并于第二天早上8点进行交接。后一天值日人员有权利监督前一天卫生状况,并督促当日值日人员整改;如接班卫生状况没有到达卫生标准,接班人员能够拒绝接班,在上班期间造成的,由前一日值班人员负责整改,在夜间、周六周日、节假日造成的,由值班人员负责整改。

165、仓库货架卫生及摆放职责到人,由相关点检员或设备负责人管理,务必持续整洁整齐,货架以外不得摆放备品备件;仓库公共区域卫生因故影响者务必及时清扫干净。

166、(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167、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168、工作完毕回到办公室时工器具、备品备件、衣物、鞋、帽、手套等,要做到定置摆放。

169、二、公共卫生维护

170、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71、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信息上报工作,参与医院应急预案制(修)订和风险评估,负责医院突发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公共卫生处理工作,参与协调与联络。

172、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173、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174、承担医院职工健康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院区居民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重发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

175、(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176、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177、第一章 总 则

178、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79、办公桌椅: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

180、第三章 卫生监督

181、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182、按《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183、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84、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85、办公桌、计算机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不可摆放过多物品,也不能摆与办公无关物品。

186、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187、办公室墙面、地面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188、手册是物业管理公司发给住户并由住户保存的文件,目的是为了让住户了解物业的概况,管理公司的职责权限,管理的内容和主要规定,住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189、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90、(六)商场(店)、书店;

191、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192、门窗(玻璃、窗台、窗棂、窗帘)上无浮尘。

193、第一章总则

194、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监测预警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国家级、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和实验室应急检测能力建设,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到2015年,形成指挥统一、布局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重点提高农村地区急救医疗服务能力。

195、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196、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97、桌椅摆放端正,座套、个人隔断干净整洁。

198、(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199、值日时光:当天早上8:00至第二天早上8:00,夜间由当天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持续。

200、住户手册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物业概况;物业的管理;业主或租户须知;日常管理与维修;综合服务;其他。

201、第三章卫生监督

202、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

203、(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20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5、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06、年度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结果公示

207、(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208、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209、按要求执行医院放射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管理。

210、(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11、(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212、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13、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214、(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15、与相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联络、对接健康管理信息,参与义诊、转诊事务。

216、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17、(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218、(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219、加强妇幼卫生和健康教育能力建设。加强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健康教育工作网络,重点加强省、市级健康教育能力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能力,完善健康素养监测体系。

220、(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21、答:公共卫生科岗位职责:

222、公共区域卫生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

223、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24、当天值日人员下班时要负责关好门窗,监督班组成员关掉电脑及显示器电源。如因此被公司和部门考核,同等标准考核当日值日人员。

225、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26、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27、(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228、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229、照明灯、空调上无浮尘;水杯、文件夹、货架、宣传牌、门、条椅、衣物柜摆放整齐。

230、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231、专业成员不得在办公室内、仓库区域抽烟,持续空气清新。

232、(二)水质;

233、个人物品、个人办公桌、椅、个人文件柜、个人更衣柜卫生属个人负责,务必保证时刻整洁,离开办公室,椅子推至桌下,物品务必按定置图放置(见附录一、附录二),电源插座放置在办公桌左下侧物品柜后;除定置图上物品外其余物品不得摆放;个人柜严格按定制要求摆放,不得将柜门敞开,柜门务必保证能随时打开。

234、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235、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236、每一天早上擦洗一次自我使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勤擦洗自我所戴安全帽,个人物品摆放整齐整洁。

237、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38、附件1:普洱市思茅区2020年度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定名单(A级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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