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文明市民、创礼仪武汉!
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某地美好家园。
3、不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摆设灵堂、搭挂祭幛。
4、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5、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
6、(十一)禁止在城区内养犬(警卫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应从严管理。
7、(五)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8、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9、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沿街经营商户应当自备垃圾储备容器,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10、倡导文明新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1、遵纪守法,恪守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12、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做文明武汉可爱市民!
13、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清洁平坦。开挖道路施工作业,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并采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14、(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15、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16、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7、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迁。
18、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襄樊人。 5、德育重在意识,文明贵在自觉。 6、塑文明城市形象,展古城襄樊风采。
19、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某某城市名片;
21、城市管理用心,百姓生活舒心
22、创全国文明城市,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
23、知荣辱,讲文明,促和谐,兴襄樊。
24、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25、第八条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6、人人都是文明形象处处都是和谐环境
27、做文明市民,树文明新风,建文明城市
28、(二)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执法的;
29、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30、公德装在心中,文明贵在行动
31、你让我让心情舒畅
32、第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33、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幸福家园
34、城管口号:
35、(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6、争当文明、理智游客,做“树新风、提素质”表率
37、对当日集中的垃圾,应当当日清运,装运现场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3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文明有礼武汉人
39、成都市人民政府1983年3月21日颁布的《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本市公布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40、积极参与治理“三乱”,推进全市旅游又好又快发展。
41、(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
42、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建设规划及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3、增强公德意识,养成文明习惯
44、擦亮服务窗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45、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时间,不得影响交通。
46、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幸福家园!
47、文明是城市之魂美德是立身之本
48、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49、心连心,手拉手,共建文明新城市
50、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51、目录
52、各级公安、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环保、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园林、市政工程管理、建工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53、第三十五条市政、公用、电力、电信、河渠、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54、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55、排队守秩序文明又时尚
56、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57、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公共汽(电)车终点站、公园、各种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各单位负责。
58、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9、(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0、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拆除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1、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62、文明城市你我共建美好家园你我共享
63、(六)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商业经营所产生的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倾倒、堆置的;
64、武汉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65、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温馨美好家园。6.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
66、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67、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68、(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69、创建文明城市、建设文明武汉!
70、从我做起告别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尚
71、(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每次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7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温馨美好家园
73、第二十五条街道两侧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标志、界限,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停放有序。
74、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当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对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车主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75、(一)禁止随地吐痰;
76、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77、人人创造文明,人人享受文明
78、真诚赢得信任,宽容赢得理解,互敬赢得和睦
79、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80、文明在我心,公德伴我行
81、(五)擅自养犬的;
82、(三)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3、立足本职岗位争做文明使者
84、随便想了几个,仅供参考:
85、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树立良好文明形象;
86、(二)公路、铁路沿线及河道、明渠的水面、水域沿岸,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87、(十)禁止居民在城区内饲养食用家畜和敞放家禽;
88、文明从一点一滴做起: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89、市民是城市的形象,城市是市民的精神
90、手牵手共创文明襄樊,心连心同建美好家园。
91、(三)故意损坏当事人财物的;
92、第六章附则
93、沿街商户应当保持店面容貌整洁,维护店面、招牌、门窗等设施的完整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4、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绿化街道整修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街道的整洁。
95、二、实践基本道德规范,
96、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
97、(六)禁止车容不整洁的机动车辆驶入城区或在城区内行驶;
98、(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99、文明是城市之魂,美德是立身之本
100、第十六条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违反规定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1、第三十六条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随处遗弃、倾倒或者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102、遵守“十不”行为规范,争当文明市民。
103、人人争做文明市民,积极创建文明城市
10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105、树立新风贵在坚持文明创建重在行动
106、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107、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含大型招牌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广告设施。
108、(八)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牌、标语、橱窗的;
109、旅游美时美刻文明随时随地
110、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出租或租用耕地堆放垃圾。
111、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期改造、限期拆除,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没收从事违法活动工具、物品以及非法所得;逾期未改造、拆除的,可依法予以强制改造、拆除:
112、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扣押或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占道经营许可证:
113、手牵手共建和谐城,心连心同做文明人
114、人人动手参与创建个个争当文明市民
115、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116、第二十八条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推行昼夜开放,专人管理,保持内外整洁。沿街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工作时间对外开放。
117、文明从细微处做起
118、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
119、(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0、(三)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
121、沿街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破损不及时整修、刷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22、第八条 城市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护完好、整洁,新建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123、三、家家争做文明家庭,
124、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25、文明用语从我说起文明举止从我做起
126、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127、树文明新风,创文明社区,建文明城市
128、第十六条凡车容不整洁的车辆,必须清洗。在城市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撒落、飞扬、泄漏。
129、努力打造河西走廊经济社会发展桥头堡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重要节点城市
130、加强道德建设共建美好家园
131、文明人塑造文明城文明城彰显文明人
132、文明从脚下起步,创建从你我做起
133、讲文明、树新风、从我做起。
134、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和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积压;粪便及时清运,不得坑满外溢。
135、第十七条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136、(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137、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不准混入生活垃圾,不准进入生活垃圾场。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处理;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8、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39、人人参与创建活动。
140、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141、做文明市民、争文明家庭、建文明单位、创文明城市。19.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生活家园.20文明环境你我共创,美好生活大家同享。等等
142、第七条 城市废弃物、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143、践行传统美德传承中华文化
144、第四十五条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旅游景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145、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以及各单位自备的垃圾清运车辆,由市、县(市、区)、吉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核发放通行、运输证件。
146、(十二)拒不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
147、(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148、文明的言行能够提升您的个人品质
149、消除城乡脏乱差,创建城乡新文明。
150、(八)禁止在出殡途中丢撒纸花、冥纸;
151、治理脏、乱、差,要靠你、我、他。
152、(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53、万众一心齐行动,共建文明新城市
15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品位。
155、文明行动就在身边。
156、倡导排队倡导礼让倡导文明共建秩序共享效率共创和谐
157、增强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素质
158、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159、文明礼让平安出行
160、根据1992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61、被扣押物品主未按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物品按成都市罚没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162、经营场所应当设施完好、整洁,界限清楚,标志明显。经营者不得越界经营。
163、第十三条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164、(五)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行道树上乱写、乱刻、乱贴、乱钉、乱挂;
165、(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向阴沟倾倒垃圾、粪便;
166、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提供优质服务,创建文明城市
167、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168、大型户外广告(含大型招牌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69、我排队我文明我礼让我快乐
170、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
171、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2、第九条 城市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
173、第十条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巷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174、(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175、排队守秩序、文明又时尚!
176、(三)无占道经营许可证摆摊设点的;
177、遵德守礼崇尚文明
178、(七)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无证占道修车、洗车;
179、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180、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181、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182、(九)禁止向绿化带、小游园和绿地内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建筑废渣;
183、文明是把尺子,时刻衡量着你我他
184、(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
185、(十三)堵塞下水道、粪便池,造成环境污染的;
186、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87、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对危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制止、举报的责任。
188、第三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因失职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189、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
190、(十)不按统一规定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
191、铸造诚信形象建文明城市
192、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商铺门窗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193、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物品,应当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194、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创文明城。
195、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
196、(四)禁止向街面倾倒污水、垃圾、废物或抛弃动物尸体;
197、单位、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炭灰、建筑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不准倒入生活垃圾桶(台)。
198、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三)擅自占道搭建棚房、堆物作业、修车、洗车、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越门出摊占道经营、占道摆设灵堂搭挂祭幛的;
200、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201、言行有礼仪举止有规范
202、家庭美德的基本要求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203、全市人民齐行动我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加一分
204、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含招牌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读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设施的;临街店面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刷新或者清理。
205、(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的;
206、(九)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消毒等防污措施的;
207、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8、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与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
209、第三十条城市街道实行全天保洁,主要街道应当适时洒水降尘。
210、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 人让车,让出一份安全 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
211、城市是我家,文明靠大家
212、市民素质高一分,城市形象美十分
21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214、加强军民共建,争创文明城市
215、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创建省级文明城市
216、制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217、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水不得流入街道。树木、绿篱、花草枯死、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
218、献出你的爱心共创温馨家园
219、(四)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的;
220、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221、文明城市全民共建,美好家园你我共享
222、市文明委号召:我市争创XX年度全国文明城市!
223、人人动手参与创建,个个争当文明市民
224、(十五)擅自出租或租用耕地堆放垃圾污染环境的;
225、做文明市民、争文明家庭、建文明单位、创文明城市
226、第四十一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227、创建文明城市,倡树文明新风
228、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29、同心同德,共创共建,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而努力奋斗
230、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31、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未即时清除的,参照《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232、第十九条在街道设置市政、公用、交通、电力、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233、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34、人人参与,为建设文明城市而努力
23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36、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垃圾场(站)、储粪站(池)、垃圾台(桶)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并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237、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传承文明
238、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239、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武汉
240、武威文明城市的口号是:崇文尚德,包容创新
241、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城市
24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树立良好文明形象
243、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美丽家园
24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45、有了您的真心呵护,城市才会更加美丽
246、第三十七条 偷窃、毁坏各类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7、第十五条沿街建筑物及高层建筑物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整修、刷新,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248、(十四)临街店铺不执行“门前三包”,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249、(四)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250、(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相关单位负责;
251、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52、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53、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54、规范文明行为塑造文明形象
255、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倒入垃圾台、集装桶、垃圾车或指定地点内。
256、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缴纳相关处理费用。
257、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258、公共厕所收费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厕所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259、、做文明市民创礼仪武汉
260、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61、(四)集贸市场、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262、讲道德、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
263、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驻地范围的环境卫生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城区街道两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264、公德装在心中文明贵在行动
265、严禁向花坛(池)、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河渠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266、第十二条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部门应负责维护和保持所需各项临街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267、第十四条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和标志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268、志愿同行,爱心同行,文明同行
269、上车不争先,下车不恐后,老弱扶一把,人人把你夸
270、凝聚全市人民智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271、举全市之力,聚万众之心,创文明城市,建和谐襄樊。
272、第三章市容管理
273、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庆祝标语外,临时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期限撤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的标语,应当在节日和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撤除。
274、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275、文明执法理当先文明城市文明建
276、第一章 总则
277、(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278、(一)出租或转让占道经营摊位的;
279、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280、创建文明安全社区,改善市民安居环境
281、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粪站和粪便运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定期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282、全市人民齐行动,我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加一分!
283、创建文明城市,争做文明市民
284、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加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285、建设信仰坚定、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文明城市
286、志愿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287、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形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288、第三十七条运载垃圾、渣土、砂石等散流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加装全密闭装置,密闭装置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不得泄漏、遗撒。
289、(二)禁止乱丢瓜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等废弃物;
290、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
291、市内经营性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292、(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93、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摊点、销售亭及流动售货车,必须保持售货场地整洁,自行清除各自所产生废弃物;经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294、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95、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96、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97、(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98、环境清洁美,要靠我和您
299、积极行动起来投身文明城市创建
300、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01、第四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2、文明相伴人生,和谐遍及城市
303、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304、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创文明城
305、第三十九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0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307、(十一)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妨碍垃圾、粪便清运的;
308、第三十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309、相互多礼让,社会更和谐
310、与文明结伴,与道德同行
311、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清运完毕。
312、城市管理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职责4、鲜花还得绿叶扶,城市更需市民护;
313、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带、小游园及绿地的清扫保洁分别由园林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单位负责。
314、手牵手同做文明人,心连心共建和谐城。
315、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316、第一章总则
317、家家争做文明家庭人人参与创建活动
318、片言只语体现修养,小事细节彰显文明
319、(四)装卸运输时泄漏、撒落废弃物、垃圾、粪便等污染环境的;
320、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321、同心共筑中国梦携手共建文明城
322、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又不服从教育管理,殴打执法人员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3、争当文明市民争创文明家庭 争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排头兵
324、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努力建设经济强市、生态大市、文化旅游名市,全力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武威
325、临街店铺不准越门出摊占道经营。
326、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送、处理。
327、(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328、第七章 附则
329、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30、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331、(七)拖欠或拒不缴纳占道经营费的。
332、文明创建重在行动树立新风贵在坚持
333、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便民服务经营场所,并鼓励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经营。
334、文明是城市之魂,美德是立身之本。
335、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336、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37、(七)未按规定设置、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338、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339、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护栏和围挡,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当进行地面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严禁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340、(六)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
341、(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342、文明源于一点一滴,和谐始于一言一行。
343、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344、(二)出租或转让占道经营许可证的;
345、第二十四条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346、第三十六条 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347、武汉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348、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349、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
350、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351、文明城市携手共建
352、(七)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设施和管、杆、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353、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审定的场所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354、文明从脚下起步创建自你我做起
355、(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果核、纸屑、纸花、冥纸、烟蒂、玻璃瓶(渣)、包装,乱抛动物尸体,乱倒污水、废物、垃圾、粪便的;
356、(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57、第五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358、第五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359、以发展促文明以文明求发展
360、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361、(五)未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粪便,导致蚊蝇孳生、粪便外溢的;
36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363、弘扬社会公德,树立文明新风
36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温馨美好家园。
365、第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366、(十六)擅自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妨碍交通的;
367、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
368、全民动员,齐心协力,共建文明城市
36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370、(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371、第五章法律责任
372、实践基本道德规范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373、全面动员全民参与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374、不准在城市道路上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