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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宣传标语

1、第二十七条【红色文化品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品牌建设,发挥红色资源铸魂育人的社会功能,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红色文化品牌和红色旅游目的地。

2、第三十三条【社会教育】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鼓励依托红色资源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生社会实践等基地。

3、第三十条【宣传出版】广播、电视、报刊、新兴媒体等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弘扬红色文化。鼓励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增强传播效果。

4、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合作与协作,适用本条例。

6、四是出台考核办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效。2021年,南陵县将结合实际,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出台《2021年南陵县法援民生工作考核办法》,实现奖惩兑现,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效。

7、第四十一条【红色旅游协作共享】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旅游的跨行政区域合作推广,发挥区域优势,建设红色旅游联盟,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品质。

8、鼓励红色旅游景区开展全国性、区域性合作,促进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设,丰富旅游产品,打造点线结合、线面结合的红色旅游圈。

9、(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0、创建文明城市是一个城市综合功能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塑造我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造福全市人民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吕梁精神,建设美丽幸福吕梁的重要载体,是380多万吕梁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当前全市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1、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建、迁移等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文明城市是所有单位、全体市民的集体风采。在提升文明素质,争创文明单位、争做文明市民的同时,对身边发生的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不排队候车等不文明现象和行为,要勇敢站出来,进行劝说,坚决同不文明言行做斗争,为创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14、第十三条【省市级名录】省级、市级红色资源名录由同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提出,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15、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6、(五)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资源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17、第十七条【规划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文化旅游、文化遗产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要求。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19、第二十四条【修缮修复】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在修缮、修复前,应当根据红色资源名录分级报批。

20、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1、二是聚焦“民生重点”任务,提升法律服务满意度。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三农”、乡村振兴等重点任务,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不定期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等重点领域法民生建设活动,提升群众对法援民生工作的满意度。

22、第十二条【县级名录】县级红色资源名录由同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提出,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23、(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24、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第二十六条【征集保护】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和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26、第四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7、第六章法律责任

28、第二十五条【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负担。

29、(三)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30、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

31、鼓励旅游企业、景点景区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32、第十条【名录制度】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省级、市级、县级。

33、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展览展示红色资源,增强生动性、互动性和体验性。

34、三是广泛宣传到位,提高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知晓率。继续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宣传推动作用,提高法律援助民生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利用宣传栏、标语、挂图、宣传画以及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作用,并借助微信端等宣传方式,将法律援助政策送进千家万户。

35、(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36、展览展示内容和讲解词应当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展览展示内容和讲解词应当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

37、市区各单位、广大市民朋友们:

38、(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9、各位市民朋友,小节之处显大德,细节之中见文明.文明城市呼唤文明市民,文明市民创建文明城市.您的每一份努力,都让我们的城市离文明更近了一步;您的每一份辛苦,都为我们的城市增光添彩;您的每一份热情

40、(一)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

41、第二十条【保护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42、第四章传承和弘扬

43、三、勇担责任,做创建活动的监督员

44、(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

45、营造文明的交通环境、洁净的卫生环境和优良的公共秩序,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区文明程度,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积极响应吕梁市委、市政府的号召,踊跃参与,共同打造一个卫生整洁、环境优美、健康文明的和谐环境。为此,我们向市区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46、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文化和旅游场所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47、第十一条【资源调查】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红色资源调查。

48、一、积极行动,做创建活动的主人翁

49、第五章合作与协作

50、(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51、二、自觉奉献,做创建活动的志愿者

52、对已经确定为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红色资源,直接列入红色资源名录。

53、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54、第二十九条【展览展示】各类红色资源应当逐步实现向社会开放。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资源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红色资源免费向社会开放。

5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56、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第二十三条【保护责任人和责任】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物质资源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58、第二十八条【理论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展红色资源理论、应用研究及宣传交流,挖掘阐释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为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提供理论支撑。

59、第三十六条【传承弘扬禁止性条款】红色资源的传承和弘扬应当尊重历史史实,禁止以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

60、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61、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红色文化纳入教育内容,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62、第十八条【保护重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红色资源的保护:

6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4、第四十条【馆际交流】鼓励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收藏单位加强红色资源的省内外馆际交流,通过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等方式,促进协作共享。

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6、第三十五条【红色旅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开发红色旅游线路,完善红色旅游产品体系,发展红色旅游。

67、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68、(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69、第三十四条【公共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作行政区域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时,应当包含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标志。

70、(二)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等;

71、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义、量刑】

72、第十九条【禁止行为】禁止刻划、涂污、损坏红色物质资源。禁止亵渎、歪曲、否定红色精神资源。

73、第五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

74、(二)与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等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7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76、(四)重要文件、报刊、档案、手(文)稿、标语等文献、声像资料;

77、第九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8、禁止擅自移动、损毁、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79、第四十三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80、第三十八条【理论研究协作】鼓励各级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党史史志、档案等相关单位开展跨行政区域红色文化合作研究,提升四川在全国红色文化领域的影响力。

81、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82、本条规定的“煽动”,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公然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标语、传单、发表演讲、发送书信等。“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指以伤害、杀害执法人员等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这里的“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本条规定的犯罪,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试图使群众使用暴力手段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如果不是鼓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就可能足以扰乱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就可以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处刑上,本条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刑罚: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由于煽动行为,导致被煽动的群众错误听信,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或者由于煽动行为,造成工作、生产、教学、科研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以及由于煽动行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83、第三十九条【文艺作品创作协作】鼓励支持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等部门和表演团体、演出单位加强省内外合作协作,共同打造红色文艺精品。

84、第十四条【动态管理】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及时列入各级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红色资源名录确需调整的,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按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进行调整。

85、党史史志、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86、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

87、第二十二条【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88、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成果、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宣传推广。

89、列入名录的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保护责任人登记、建档。

90、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

91、第三条【基本原则】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统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9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94、一是打造素质高、技能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按照政治、业务、责任、纪律、作风“五个过硬”的要求,对全县从事法律法律援助人员通过学习强国、干部教育平台,推进岗位大练兵以及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业务培训等方式,塑造一支信念坚定,法律素养高、清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95、第二十一条【建控地带】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96、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97、第十六条【资源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推进实现共建共享。

98、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9、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100、(一)见证红军长征、川陕苏区、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研发、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脱贫攻坚等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101、第三十七条【协作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共同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文艺创作、馆际交流、红色旅游等活动,实现红色资源共享共用,促进长征精神、苏区精神、两路精神、三线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的传承弘扬,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

102、第十五条【保护标志】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

103、(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104、第三十一条【文艺创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105、第一章总则

106、(四)进行有损红色资源尊严的相关活动;

107、【解释】本条是关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及其处刑规定。

108、第四十二条【川渝合作】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强川渝红色文化旅游合作,挖掘川渝红色文化内涵,提升川渝红色文化旅游整体水平。

109、创建文明城市,需要市区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和市民朋友的热情参与。我们要进一步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自觉担负起所包路段和门前卫生清洁责任,包门前卫生干净、包门前秩序畅通、包门前人行道上花草树木完好、包门前市政设施完好。要主动践行《文明市民公约》,积极倡导诚实敬业、诚信待人的职业道德,关爱他人、爱护环境的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和睦邻里的家庭美德,豁达宽容、修身感恩的个人品德,说文明话,做文明事,争做文明的表率。

110、要立足岗位特点,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创建工作的需要,成立不同类别的专项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助老爱老、扶贫帮困、义务家教、法律援助、卫生清洁、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每个市民要踊跃加入志愿者行列,投身各个领域的志愿服务。倡导文明、革除陋习,形成尊重自己和他人劳动成果的新风尚。坚持“三管六不”(管住自己的嘴:不随地吐痰,不口出脏言;管住自己的手:不乱丢乱扔,不乱贴乱画;管住自己的腿:不践踏花草,不乱闯马路),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文明习惯,争当文明公民。

111、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112、(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113、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14、第七条【社会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115、各级行政学院和长征干部学院、小平干部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纳入教育内容,依托红色资源开发培训课程,组织开展主题教育。

116、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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