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2、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3、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4、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5、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6、非公司人员用车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7、(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8、严格执行停稳车开门、关好门行车的规定,起步要平稳,尽量避免急刹车,不夹不甩乘客,杜绝车门事故发生。
9、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受损有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10、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11、国有企业公用车。要保证经营必须车辆,同时国企领导人员,高管人员不允许配备专车而是要做到。车辆统一调配。另外车辆外出必须有派车单,有相关负责同志签字,同时日常办公经营的车辆。不能高于18万元排量,不能高于1.8L排量。同时不允许各级人员公车私用。
12、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派用。公司员工个人用车或兄弟单位和个人借车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13、第十四条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14、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及时宣传,使乘客为其让座。
15、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16、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17、(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18、在任职期间认真工作,无违纪违规行为,能积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表现出色,安全行车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奖励。
19、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工作标准:(1)车辆内外整洁,车质良好,设施齐全。车长工作时工号牌齐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做到停稳车开门,关好门下车;座席固定,扶手牢固,谨防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保障乘客安全。
21、(3)合理调度,及时疏散车站乘客。疏散标准达到高峰不过二,平峰一车清,即高峰乘车时,对一班车运送不完的乘客,下一班车一定运完;平峰时一班车运走所有乘客。运营中当车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后车及时接走前车乘客,保持良好的行车秩序。
22、(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23、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4、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 年平均 L/100km
25、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26、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27、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28、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29、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30、车辆中途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表示歉意,并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车。
31、(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3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3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34、(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35、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36、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7、(4)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车内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被盗。
38、认真监督乘客投币,提示乘客展开纸币投入票箱内,仔细查验各种乘车证件,杜绝无票、证乘车和熟人乘车等违反规定的现象发生。
39、工作标准服务规范:
40、公共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呢非常的重要,因为驾驶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岗位,担负着很重要的职责,所以管理意见一定要让大家能够经常的学习,并且一定要做到按时的给大家发工资,不要拖欠,同时呢建议大家一定要多学好人好事,好好的工作,安心的生活。
41、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过大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42、(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43、第十七条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4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45、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季度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
46、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47、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48、其管理施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维保时由维保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修理(外出除外),修好后核对签字。按照规定用油票加油,领用人签字并登记里程数。
49、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总经理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各部门公务用车需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派车。各部门的专车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50、文明行车,严禁强超强会、超速行驶、猛打方向,对妨碍正常行车的行人、自行车、机动车,不漫骂、不说粗话。
51、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回答乘客询问时,要面向乘客耐心解答,做到不知代问,不得用简单粗暴的态度对待乘客。
52、(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者;
53、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54、第一章总则
55、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56、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57、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58、三、车辆油耗
59、(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60、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61、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62、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63、(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64、正确使用报站器,始发站起步后,应按报站器向乘客宣传本车的走向、途径站点。每站按规定距离预报下站、报到达站,适时适当的宣传文明服务用语。报站器发生故障,用口播方式“三报”即:报方向、预报下站、报到达站。
65、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66、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7、(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68、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69、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70、维护企业信誉,遵守公司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71、第六章附则
72、服从站务调度管理,按线路正班正点运行,做到逢站必停,靠近站牌停车,联合站牌停车要依次进站,不得越站甩客和半路调头。
73、(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74、统一着装,服装整洁,举止大方,按标准佩戴服务证章。
75、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76、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77、行车中不与熟人闲谈、不吸烟、不接打手机。
78、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79、第十五条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80、下列情况下发生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81、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82、四、奖惩
83、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84、(5)为乘客提供优良的乘车环境,车辆卫生达到“六净一亮”,即地板净、座席净、车皮净、顶棚净、车门净、死角净、玻璃亮。
85、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86、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87、(4)遵守职业道德,尽岗位责任。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禁止越站甩客、越线行车、半路调头、私拉乱捎;为老、弱、病、残、孕、抱小孩的乘客寻座。
88、(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89、(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90、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91、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92、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3、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94、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95、因道路施工或交通堵塞造成车辆绕行、误点,须向乘客说明情况,求得谅解。
96、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97、(1)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98、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99、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100、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101、工作中不得接触钱币,不得代乘客换零钱或投币,禁止一切贪污票款行为发生。
102、公车三定是指:定点维保,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103、(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104、(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105、语言文明,准确使用“十字”文明服务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106、一、车辆使用
107、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每辆车每周使用洗车卡清洗车辆一次。日常车辆清洁由司机负责。
108、二、车辆维修
109、车辆在始发站上客时,按规定的停车地点,打开前门侯客,开门侯客时,车长不能离开岗位。
110、出车前票据准备齐全;头尾线路牌标志明显、清晰、准确。
111、(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112、扩展资料:
113、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114、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5、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驾驶员每月1号将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填报给办公室备查,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每月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票(卡)、油、里程应基本相符。
116、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1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118、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19、国企公务用车在参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原则是保障正常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正常工作用车。
120、(2)正点发车,保证班次。保证首未班车正点率100%,杜绝大间隔,车次正点率达到90%以上,正点时差不超过±3分钟/次;直达车、大站车、小站车标志齐全,直观明显,并严格按标志提供客运服务。
121、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122、按照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检查车辆各部位是否安全、齐全有效,做好出车前的准备。
123、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修理厂进行。
124、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125、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126、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127、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128、第十六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129、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0、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31、(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132、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133、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134、(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135、(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136、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137、(一)无人售票车车长服务规范工作标准
138、第五章监督问责
139、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140、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1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142、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票(卡)加油。车辆加油必须是油票(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143、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144、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12.05,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